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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苏政办规〔2023〕2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质量标准政策,江苏省级,省长质量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531”产业链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个人奖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第五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获得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八)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1家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母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本省及外省省级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报。子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一般情况也不再接受其母公司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且组织负责人与所在组织不可以同时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并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方可申报或出具推荐个人申报的意见。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按分别占20%、80%折算参评对象总得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适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七)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报。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第二次获得提名奖以后的3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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