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大力引育苏州高质量发展亟需的产业紧缺人才,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我市紧缺专业要求,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单位应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我市重点产业链规模以上企业;
2. 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 承担省重大、市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
5. 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单位。各地每年重点推荐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苏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优秀人才;
2. 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要求;
3. 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40周岁、45周岁。
第四条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采取积分认定制,根据人才的学历层次、紧缺指数、薪酬水平等维度对人才进行评价,每年择优进行资助。设立电商人才专项,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苏州市企业高端人才推荐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可直接认定。
第五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分层次获得30万元、15万元、10万元、6万元不等的薪酬补贴。
第六条 本计划每年度组织实施,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认定发文等程序后兑现政策。一层次补贴(30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层次补贴由各县级市(区)财政承担,申报单位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由市级财政承担。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通过所在单位拨付至入选者。
第七条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自评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入选者应对申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实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当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资助资格;
2. 入选者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 入选者离职即停止在原单位发放补贴,但可在新单位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省重大、市重点产业项目清单由市发改委负责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