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苏府〔2020〕120号),推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的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政策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各县级市(区)按照不低于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
二、支持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无失信行为;
(三)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经县级市(区)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四)企业获得金融机构发放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标准
制造业企业对现有研发设计、采购、生产、检测、仓储、物流、销售等环节采用智能装备(或产线)和工业软件,开展系统集成,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的改造升级项目。
四、部门职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管理,公布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标准,会同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明确企业和金融机构工作要求。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分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三)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按照市工信局的管理需求,为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市、县级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实时掌握项目贷款信息。
(四)县级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属地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审核。
(五)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六)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受理的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认定和审核,贷款实际发放额、实收利息和贴息测算数据的上报,保障企业充分享受优惠利率。
五、申报奖励流程
(一)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设立“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金融服务”专栏。
(二)金融机构参照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标准,在专栏中设置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产品。
(三)企业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出智能化改造资金需求,或直接选择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型贷款产品,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后获得贷款。
(四)金融机构在保障企业充分享受优惠利率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对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外符合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会同企业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备案。
(五)每年10月中旬,金融机构将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实际发放额、实收利息和贴息测算数据,报送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作为下年度编制预算的依据。
(六)次年1月底前,金融机构将上年度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实际发放额、实收利息和贴息测算数据,报送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
(七)企业填写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报各县级市(区)工信部门。
(八)各县级市(区)工信、财政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比对审核后,按照规定将本级奖励资金下达企业,并于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市工信局、财政局依据各县级市(区)审核结果,形成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制造业企业获得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必须用于采购智能装备(或产线)和工业软件,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
(三)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要求专款专用,由金融机构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过程管理。
(四)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失信惩戒规定处理。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责调查、审核、跟踪管理的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