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优秀专利技术通过产业化形成产品。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商品化开发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被评为“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的,或者是上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产业化并且有关专利权仍在质押期内的专利;
(三)无专利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对省、市、县行政部门已资助过的转化项目,不再立项资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见年度申报通知);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最近一次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四)申报项目涉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和银行拨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条 专利实施计划项目期为两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技术商品化前期的开发费用补贴,包括购置开发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费、实验费、外部协作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
(三)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权维持费及市场监管和维权费;
(四)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低于20万元,其中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补贴专利权评估费用及质押贷款利息的70%,最多不超过30万元,立项当年一次性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五条 承担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进度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75号)同时废止。